申请人:佛山市沙森堡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54383号“Saxonbur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65424号“S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喷焊灯;冷藏室;热储存器;电热水器”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2月27日第1869号《商标公告》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64840号“S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6月6日第1890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维持注册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