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红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天富勤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980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第715378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2、第63979180号“红宝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在“测绘仪器;集成电路;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照相机(摄影);电测量仪器;数学仪器;电线圈;电开关;半导体”商品上予以驳回,在叫狗哨子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的叫狗哨子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