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50462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1504627

阅读:35270 2024-07-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格致(海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046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删除与第474280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法律研究”,因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

  申请人:格致(海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046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删除与第474280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法律研究”,因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72731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设计元素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三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在线网络社交服务;医疗警报监控;为个人提供非医疗性的居家护理服务;个人服装搭配咨询;殡仪;开保险锁;领养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撤三决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法律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复审的服务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线网络社交服务;医疗警报监控;为个人提供非医疗性的居家护理服务;个人服装搭配咨询;殡仪;开保险锁;领养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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