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若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80834号“云启会客厅电商基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在“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49811号、第25349809号、第25349807号、第253495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111006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提出撤三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广告;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且已公告,故在上述服务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广告;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