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好吃友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93988号“GOCHIP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整体,属于自造词,无特定含义,并非英语固定用词,整体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人声明放弃英文元素chips的专用权,不存在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商业使用。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查询翻译页、商业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包含的“CHIPS”,可译为“炸马铃薯条”,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另该标志整体译为“去炸马铃薯条”,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虽称放弃“chips”专用权,但该部分仍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导致误认的可能性不因放弃该文字专用权而改变,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