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达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23704号“云游钓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37922号、第20925309号、第2021783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前期的使用已具有稳定的市场以及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列举了产品价目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钓鱼用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列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