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尔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鼎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狮市保时服装设计工作室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31日对第657037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585233号“KELME及图”商标、第18112437号“KELME及图”商标、第19652997号“KELME及图”商标、第2272946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仿冒他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明显,与申请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品牌授权使用及转让协议;2、广告网络宣传证据;3、展会、赞助体育赛事相关证据;4、销售合同、店铺租赁合同及发票;5、涉税证明;6、专项审计报告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日申请注册,2022年12月28日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雨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鞋;帽;服装;袜;手套(服装);围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通则》规定的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独立识别图形、引证商标四图形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鞋、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商标权利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得到保护,我局对申请人所主张的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