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泉州威涵新材料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晋江市威涵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92730号“贵族公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部分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057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商品项冲突,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65595号商标、第388895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且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被吊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服装等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放弃在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放弃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服装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人放弃在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放弃上述商品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相同或类似,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