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451286号“牛闪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牛闪闪 74451286

阅读:176545 2024-07-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董礼铠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博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51286号“牛闪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21068号“牛闪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中止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4303、4306类…

  申请人:董礼铠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博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51286号“牛闪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21068号“牛闪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中止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4303、4306类似群上“养老院以及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项目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39095号“牛打闪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基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未违反任何法律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其他任何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商标正常的申请行为理应受到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依法撤销并公告,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虽然在具体复审理由中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项目上的复审申请,但其在复审理由书“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及“总结和请求”部分请求初步审定的服务包含上述两项服务,故基于全面审查原则,本案审理范围为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全部服务项目。

  申请商标“牛闪闪”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牛打闪闪”中,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馆、咖啡馆、酒吧服务、汽车旅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0日

本文《关于第74451286号“牛闪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牛闪闪 7445128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0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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