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波顿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达知识产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481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1773号图形商标、第2014812号图形商标、第884706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申请之一,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特定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的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西装上衫、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