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捷众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94268号“纸壳之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有着极强的寓意,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可作为商标标识注册,其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推广、销售,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予以注册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