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浙江嘉善)嘉芯半导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跳板互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84163号“嘉芯半导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57950号“嘉芯”商标、第68490013号图形商标、第22435251号“赛付 SIPA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的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部分服务上已被我局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予以维持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形成区分,上述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嘉芯半导体”及图形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产品安全检测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检测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