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市鼓楼区幸福合育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南京律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26396号“双陪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根据多年教育实践形成的独特理念设计,并将这一教育理念持续广泛使用在各种教育培训场所,经过长期大量宣传,在教育行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该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介绍、宣传使用及所获荣誉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双陪伴”文字构成,若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合法性注册的当然依据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