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德肤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精锐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27105号“德肤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德肤修”指定使用在“超声波面部美容治疗仪”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