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亮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19517号“遇见千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77984号“遇见千寻”商标、第73179867号“遇见千恩”商标、第18887729号“遇见槑大槑小 MEI DA MEI XIAO及图”商标、第22407556号“遇见 槑大槑小及图”商标、第67326028号“遇见”商标、第67343825号“遇见 YOGA及图”商标、第70743376号“遇见串串香”商标、第70842731号“遇见排骨”商标、第70885389号“遇见西红柿”商标、第71519994号“遇见糖果喜礼”商标、第71567296号“遇见面馆”商标、第71711987号“遇见七里香”商标、第71963256号“遇见 泡泡鸡及图”商标、第72637211号“遇见 PLUS”商标、第73135522号“遇见及图”商标、第73159294号“遇见 遇见生活 遇见你”商标、第35类第73241568号“遇见 1313”商标、第73374807号“遇见喜礼”商标、第73610107号“遇见饭冰冰”商标、第73634885号“遇见 . NI”商标、第73732199号“遇见烧仙草”商标、第15327454号“遇见小面”商标、第67341075号“新遇见”商标、第64542349号“遇见”商标、第47468472号“遇见肖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识别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五至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权利状态不稳定,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八至二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五、六、二十三处于协商实审中,引证商标七、二十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其审理结果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引证商标二十五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维持,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二十二至二十五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二十二至二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二十二至二十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