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64703号“057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仅只有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构成,为申请人所独创,其使用在“米酒、白兰地”等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数字“0573”为嘉兴市电话区号,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