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纪更要知责、履责、担责

阅读:1272 2024-11-05 11:56:17 来源:court.gov.cn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字体大小:
摘要:法律
最高法举行党组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交流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集体学习研讨 张军强调   以党性自觉实现“要我学”到“我要学”   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党组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交流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集体学习研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院长张军讲话。   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有助于强化全党纪律认同、提升党员纪律自觉。如何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良好纪律作风促进能动履职、确保公正司法?如何做实严管就是厚爱,以管住“案”促推管住“人”、治好“院”?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党组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交流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集体学习研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讲话。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法纪检监察组组长、最高法党组成员张荣顺向全体班子成员和全院党员做了《条例》学习辅导报告。   根据工作安排,党纪学习教育期间,最高法党组开展为期2天的读书班活动。在4月29日读书班的基础上,今天上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法纪检监察组组长、最高法党组成员张荣顺向全体班子成员和全院党员做了《条例》学习辅导报告,详细介绍了《条例》及其鲜明特色,结合最高法工作实际以及近年来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对《条例》总则和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深入解读。下午,举行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集体学习研讨。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不能停留在过去,要认清形势,严格遵纪守法,主动适应在有监督的环境里工作生活”“党纪学习教育是一次自我反思的好机会,每一名党员都应该结合审判工作、对照六大纪律进行自我检视”“老好人就是大坏人,‘关键少数’在管理上不能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要用足用好第一种形态,让更严要求成为常态”“知纪容易守纪难,守一阵子容易,守一辈子难,真正严格遵守,形成自觉就不难”“大多数巡回法庭干警家不在当地,对八小时之外的管理难度很大,既要强监管,又要重自觉,二者结合才能有好的效果”……研讨中,张荣顺领学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条例》修订的背景及主要内容,党组成员、副院长沈亮,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基层党组织书记耿宝建、廖向阳、安翱结合学习《条例》,紧密联系个人及分管部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入思考,脱稿讲了学习体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这样结合实际的交流研讨,让言者、听者都走心,对照自身实际、分管工作实际有所启发、感到差距,把党纪学习教育真正做深做实。”张军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针对大家发言谈到的问题,结合《条例》总则和分则的具体条文,对院机关进一步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提出“四个关键”的要求——   关键是增强党性自觉。通过集中学习教育,实现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根本在党性自觉。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一体抓实是管党治党系统思维的体现,是对正风肃纪规律性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只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才能更加自觉坚定“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只有深刻把握内外部形势,牢记初心使命,才能自觉认识肩负的职责,把党的纪律规矩不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党纪学习教育的成果转化为司法审判提质增效的实际行动。   关键要强化恪尽职守。对最高审判机关来说,恪尽职守就要求极致。党纪学习教育要实现知止更知行,必须深刻认识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第一方阵的使命任务,扛起政治责任,对各项工作做实求极致,坚决防止“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以致酿成严重后果。要把《条例》的各项要求,特别是新修订的内容通过能动履职践行在具体工作中,努力实现案件审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谨防“两张皮”,学归学、说归说、做归做。   关键要严明办案纪律。廉洁司法是公正司法的前提。要把《条例》的六大纪律自觉作为办案纪律,把管住“案”作为管住“人”、治好“院”的落点,以铁的纪律确保司法审判公正高效权威。分管院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扛起管理责任,通过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和绩效考核做实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抓好各项制度规定落实,铲除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   关键要抓好“九分落实”。要坚持逐章逐条学《条例》,同时认真学习党章、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自觉学习、深学细悟,结合自身实际认真领会。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照《条例》查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紧盯不放、整改到位,以问题解决促提质增效,让学有所悟、学以致用。要加强日常管理,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压紧压实监督管理责任,把纪律挺在前面,充分用好“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做真正的好人,不做“老好人”。   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成林,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勇,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淑梅参加研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法纪检监察组、最高法机关各部门、各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庭、直属单位党组织书记参加。(记者:白龙飞 姜佩杉 | 摄影:孙若丰)
关键词:
法律
本文《明纪更要知责、履责、担责》网址: https://www.yingwu.net/news/1904.html
🚩鹦鹉®️、PARROT®️、YINGWU®️、图形®️标识图案等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注册商标, 核准使用在第35类、第36类、第45类等商品/服务项目中。✅️ ➡️查看详情⬅️

本文《明纪更要知责、履责、担责》的素材转载自网络,涉及的文字、图片及其他作品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文中引用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可能存在侵权或其他法律风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本文内容仅为传递节日祝福、法律知识、新闻动态和企业管理经验之目的,仅供参考。我们尊重作者的观点或立场,但其观点或立场不代表本单位/网站的认可,也不构成本单位/网站的意见或立场。

本文内容不构成任何法律、商业或其他专业意见。对于本文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或时效性,本单位/网站不作任何保证,也不承担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引发的任何法律责任。信息仅供参考,不应作为具体法律建议或商业决策的唯一依据。用户应根据自身情况,并结合专业意见,作出独立判断或决策。

尽管我们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但不保证其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或时效性,也不承担对其内容进行甄别的义务。对于因使用本网站内容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应谨慎考虑并寻求专业建议。

本网站发布的内容,除非特别注明,均为鹦鹉知产网(yingwu.net)基于第三方提供的新闻源或素材进行的二次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二次创作作品包括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由此创作的作品在享有独立著作权的同时,仍需尊重原作品(即本文)的著作权。因此,本网站的创作作品在版权法框架下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若用户对本网站的二次创作内容进行再次转载、改编或加工(即"基于本文的再次创作"),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本网站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摘编或利用本网站的内容。对于侵犯版权的行为,本网站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阁下/您如需转载或引用本网站内容,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主张著作权的署名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享有该内容的专有权利。 请务必保留以下完整声明,以注明出处: "本文《明纪更要知责、履责、担责》来源于:鹦鹉知产网(https://www.yingwu.net/news/1904.html)"。 若需修改、摘编或用于商业用途,请提前与我们联系并获得合法授权。未经许可的转载、引用或其他形式的使用,我司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本文发表题为《明纪更要知责、履责、担责》的文章信息,或转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解读,包括但不仅限于话题关键词、背景、法律内容、风险评估、工作信息及风险应对措施等方面。目的是为客户、网站用户及合作伙伴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决策,并确保所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同时体现我们践行"保护知产,捍卫梦想"企业价值观的决心。若本文中的信息对第三方权益造成影响,或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本网站进行处理或删除。

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致力于依法合规运营,坚决反对任何违法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一经发现违法行为,本公司将立即报警处理,并主动向相关部门举报,积极配合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保障平台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举报违规电话:0760-88888345(客服热线)。

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在线业务平台网站(简称"鹦鹉知识产权网"或"鹦鹉知产网",域名www.yingwu.net)由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主办和运行维护,是一站式创业服务平台,专注于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工商财税等相关服务,旨在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支持,助力其在创新领域顺利前行。平台通过智能化工具和专业服务,提升创业者在知识产权和企业管理上的效率与竞争力。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 || (cleanHtml(v.content)).substr(0, 100) + '···' }}
推荐阅读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