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优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星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92934号“优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613916号“优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在树木;谷(谷类);植物;新鲜水果;活动物;新鲜蔬菜;植物种子;酿酒麦芽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牲畜强壮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