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2日对第53697808号“NG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NCS”是申请人注册在先、使用在先的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推广宣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成为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116566号“NCS”商标、第6116587号“NCS”商标、第47985712号“NCS及图”商标、第22731567号“钢研纳克认证 NCS CERTIFICATE及图”商标、第47989526号“N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早于2001年开始使用“NCS”作为英文企业商号,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英文企业商号十分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荣誉证书、认证资质证书、 产品获奖情况;2、设计合同、标识制作安装合同、商标宣传使用图片;3、参展合同、照片;4、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1994年设立,1999年即安排被申请人全资子公司上海好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含有NGS元素在内的一系列商标。被申请人商标为组合商标,由形似灯泡的图形加“NGS”字母组合而成,其中的“NGS”字母对应被申请人企业名称中“农工商”拼音首字母。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的使用材料、在先注册商标信息、荣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坚持其申请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在先在第1类生物化学催化剂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在先在第9类测力计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或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四在先在第42类化学分析等服务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五在先在第42类科学实验室服务等服务上提出申请,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鉴于引证商标五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获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对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在字母上不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尚可区分,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致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