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佳奇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97198号“佳奇环保 JIAQIHUANA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019536号、第7362715号、第13092867号、第35038176号、第12013668号、第77167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内涵及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材料处理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佳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中所含“环保”二字,“环保”全称环境保护,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第40类净化有害材料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