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梦宁
委托代理人:云南众邦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14082号“南姜壹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不会导致误认。综上,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为“南姜壹号”,普通印刷字体。申请商标所包含的“姜”,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引导消费,进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