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容合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合道品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9日对第3743871号“合道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被申请人拥有争议商标,是商标代理机构假借控股公司名义申请注册并使用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主观恶意明显,是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商标抢注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2、被申请人名下控股企业详情信息;
3、在先判决及裁定;
4、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记录;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我国《商标法》在争议商标注册与转让阶段,尚未对代理机构的商标申请加以限制,争议商标的注册与转让均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不存在恶意囤积商标以及大量售卖、转让商标的行为。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行为,超过了五年法定期限。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及转让证明;
2、被申请人及其子公司部分相关资质及荣誉证书;
3、电视台及其他媒体对被申请人企业报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邱毅于2003年10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5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争议商标于2014年01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01年《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具有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二、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诚实信用原则为2013年《商标法》新增条款,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的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在本案理由中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主张,为2013年《商标法》所涉及条款,不能作为审理争议商标的法律依据。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