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我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91140号“元真本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12024号、第25975846号(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同时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很早在其他类别在先注册“元真本草”商标,本案申请商标亦应核准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且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