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136550号“牧马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牧马人 36136550

阅读:51730 2024-08-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康良久 委托代理人:重庆领创未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牧羊人(大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中意商标注册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2日对第36136550号“牧马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是代理机构大连中意商标注册事务所股东,争议商标不具有…

  申请人:康良久

  委托代理人:重庆领创未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牧羊人(大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中意商标注册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2日对第36136550号“牧马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是代理机构大连中意商标注册事务所股东,争议商标不具有使用意图,系原注册人串通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的不正当注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控股的代理机构在不涉及的领域注册大量商标且有转让行为,系以售卖为目的的囤积申请,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商标代理机构及其股东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初审公告信息、转让公告信息、相关企业信息、大连中意商标注册事务所名下商标列表、商标转让信息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杨程已于2022年12月5日退出大连中意商标注册事务所。争议商标的注册及转让符合《商标法》规定。申请人具有恶意。被申请人主品牌“牧羊人”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牧马人”系“牧羊人”旗下品牌。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营业执照、争议商标信息、申请人主品牌宣传使用材料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杨程(以下称原注册人)于2019年1月24日申请注册,2019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8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先后申请注册有第17460000号“撸功夫”商标、第25123699号“燕六福”商标、第4788622号“爱普生”商标、第28358926号“稻香山”商标、第26866531号“路易仕王子”商标等650余件商标,涉及3、5、9、11、14、18、25、29、30、31、32、33、35、36、39、41、42、43、44、45类商品与服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根据查明事实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作为自然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650余件,其中“爱普生”等多件商标标识与他人知名商标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抄袭模仿痕迹明显。对此,在案并无有效证据对标识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因此,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已经转让的事实不能改变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的非正当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3日

本文《关于第36136550号“牧马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牧马人 3613655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018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