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奥飞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原申请人:盐城道名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创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京别忘了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26468号“老街味道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2775号决定,于2023年1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盐城道名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会展服务费发票、活动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06月06日至2023年06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申请人授权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市场活动执行承揽协议、补充协议、活期存款明细账、发票公证件;
2.订购清单、银行回单、活期存款明细账。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包括(复印件):
3.商标使用授权书、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转让申请书;
4.活期存款明细账、发票公证件;
5.活动照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原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注册,2016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拍卖”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6年11月13日。2024年3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2023年6月6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原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整体指向“会展服务活动服务”等服务,未体现复审服务。证据2、5未体现申请人作为服务提供方向他人提供“广告;拍卖”等服务。证据3仅能证明商标的授权使用情况,未体现商标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原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