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忆恪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禹晟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对第65798225号“禹晟名奢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就已将“名奢汇”商标投入广泛宣传与使用,“名奢汇”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与使用已享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且固定的对应关系,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名奢汇”商标,提供在类似商品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了近20件“禹晟名奢汇”商标,其中2022年就申请了17件“禹晟名奢汇”商标,跨越类别广,超出其经营需要。且部分产品及服务需要办理特定的资质才可经营,被申请人并无相应资质,其注册如此多的商标超出其实际经营需要。被申请人注册以上商标显然是想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家具品牌入驻天猫平台信息;
2、网址及店铺信息;
3、家具产品上架信息;
4、家具产品销售发票信息;
5、家具产品的部分评价信息;
6、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3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