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行量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小灰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45035号“海运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396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行业特点及经营理念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极强,完全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并不是汉语当中的固定词组,而是由申请人结合了经营理念独创而成的,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标志,在指定注册的服务上,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已使用,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