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诸暨市弘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双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61871号“ZSD 浙盛达 ZHE SHENG 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至本案审理时,第66778794号“盛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 “导航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压力计;电动调节装置;配电控制台(电);配电设备;电控制面板;配电模块;配电箱;配电箱(电)”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电路板” 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变压器(电)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等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27400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