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83410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3834109

阅读:51396 2024-08-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38341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5855812号、第58838256号、第3790951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人同意…

  申请人: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38341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5855812号、第58838256号、第3790951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指定的“饮水槽”商品,剩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人已将“香格里拉”、“SHANGRI-LA”和图形商标在全球范围内(包括中国)被广泛使用,已经被中国相关公众广泛熟知,享有极高的声誉和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共存注册,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饮水槽”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设计概念和其设计人介绍、申请人商标国内外注册情况、官网、媒体宣传报道、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饮水槽”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菜单卡片夹”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菜单卡片夹”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刷子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饮水槽”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菜单卡片夹”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6日

本文《关于第7383410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383410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998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