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乔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杜智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对第46985027号“芳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几十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2510余件商标,且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如“脉动”、“和也特斯拉”、“周星磁”、“特朗普”、“姆巴佩”、“纤语纤寻”、“奥康乐”、“健睡宝”等与公众人物、政治人物姓名或他人在各自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与之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相关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相关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争议商标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亦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在先行政裁定;
2、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相关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合理出处,是被申请人基于正常经营所需而提出申请注册的,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以纸质件形式提交了用于表明其实际经营情况的通知、批复、证书等证据材料。
申请人在证据交换阶段回文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5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21年2月7日被核准注册。
2、经查询,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254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脉动”、“和也特斯拉”、“周星磁”、“特朗普”、“姆巴佩”、“纤语纤寻”、“奥康乐”、“健睡宝”等多件与公众人物、政治人物姓名或他人在各自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与之近似的商标。且上述商标中的相关“健睡宝”等商标因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
3、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体现出其将本案争议商标进行使用的相关内容。
我局认为,1、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2,鉴于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2540余件商标,且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脉动”、“和也特斯拉”、“周星磁”、“特朗普”、“姆巴佩”、“纤语纤寻”、“奥康乐”、“健睡宝”等多件与公众人物、政治人物姓名或他人在各自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与之近似的商标。其上述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或申请注册商标进行牟利之目的。据此,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3,在被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争议商标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之情形下,被申请人的上述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此外,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