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索尔塔医疗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包智锋
委托代理人:广东泽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641605号“THERM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0251号决定,于2023年1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20年04月28日至2023年04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决定认为,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方网站首页、申请人中国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申请人出具给中国子公司的授权书、广告审查表、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文章、关于申请人“THERMAGE”射频紧肤仪在中国区销量的说明、申请人关联公司举办或参与的学术会议照片、品牌宣传屋合作协议、品牌屋照片、申请人授权多家美容机构使用“THERMAGE”商标的照片、“THERMAGE”品牌屋视频、广州和睦家医院推广“THERMAGE”皮肤紧致治疗和医疗美容服务材料、消费者评论、申请人授权美容机构名单部分及专业医师检索页面、各大美容机构的宣传和推广文章、在先案例、声明书、医疗美容仪器维修记录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复审请求,并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人中国子公司基本信息、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文章、部分已提交证据时间戳公证件、消费者就诊方案、现场服务照片和治疗历史记录打印件、法院判决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主要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中国官方微信号打印页面、在先案例、申请人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申请人出具给中国子公司的授权书、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广告审查表、关于申请人“THERMAGE”射频紧肤仪在中国区销量的说明、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文章、品牌宣传屋合作协议、品牌屋照片、消费者评论、申请人授权各大美容机构的使用证据、各大美容机构的推广材料、射频紧肤仪显示屏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皮肤治疗服务;美容院”等服务上。
2、除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44类“皮肤治疗服务;美容院”等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有第12735976号“THERMAGE及图”商标、第63353706号“THERMAGE”商标等。本案复审商标“THERMAGE及图”由外文“THERMAGE”和波浪图形组合而成。第12735976号“THERMAGE及图”商标由外文“THERMAGE”和花朵图形组合而成,第63353706号“THERMAGE”商标仅为外文“THERMAGE”。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皮肤治疗服务;美容院”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志、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体现的是外文“THERMAGE”和花朵图形组合的商标或仅为外文“THERMAGE”的商标,并非外文“THERMAGE”和波浪图形组合的复审商标,其他证据或未处于指定期间内,或未涉及商标实际使用情况,或体现的非皮肤治疗服务、美容院等复审服务。在案各项证据之间尚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皮肤治疗服务;美容院”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