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物浦足球俱乐部及体育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天津京小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7月27日对第59728548号“LFC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LFC”系列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申请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是对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
2、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69件商标,且存在抄袭、摹仿他人在先品牌进行商标申请注册之情形,还存在将其商标放至网上平台进行标价出售的情况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相关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争议商标亦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有关申请人的介绍、发展历史、销售数据、媒体报道等材料;
3、与被申请人及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关材料;
4、相关在先行政决定以及其他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1日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在第35类进行商业和市场调研;拍卖服务;会计服务;财务审计;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人员招收和职业介绍所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3年5月21日被核准注册。
2、经查询,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60余件商标,其名下第50090058号“桓龙”商标因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在相关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依据上述第50090058号“桓龙”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当中的线索以及申请人于本案中提交的相关在案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存在将其名下多件商标在相关网络平台上进行标价转让之情形。
我局认为,1、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基本未能体现出其主张的“LFC”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进行商业和市场调研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中国大陆进行使用的内容。故申请人请求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2、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2,鉴于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60余件商标,且其名下多件商标存在于相关网络平台上标价转让之情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明显有借申请注册商标牟利之目的。其此种行为难谓正当,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另,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