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乌海市青政题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34692号“青政题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不具有任何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实际使用过程中,未造成消费者对产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青政题名”构成,指定使用在培训、教育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