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688294号“ACE AMUSEM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CE AMUSEMENT 74688294

阅读:64096 2024-08-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山市大成互娱游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88294号“ACE AMUSE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590126号、第675688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

  申请人:中山市大成互娱游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88294号“ACE AMUSE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590126号、第675688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第74110276号、第741155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未通过注册审查,权利状态不稳定。第67942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其权利已经消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第30501575号商标、第360145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七)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不构成近似。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纳税证明、年度审计报告、公司官网、企业荣誉证书、展会照片、产品图片、包装设计、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协议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二、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四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四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七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建筑施工监督”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七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七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三、四、六、七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施工监督”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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