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640787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67640787

阅读:104895 2024-08-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陈建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钟子聪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1日对第676407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07352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

  申请人:陈建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钟子聪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1日对第676407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07352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且距离较近,明知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仍将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注册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类似商品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短期内提出了42件商标注册申请,具有明显的恶意,其恶意注册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投入使用会造成市场的混淆,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作品登记证书;

  2、产品图片;

  3、抖音、百度检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没有恶意,并在争议商标转让之后就将其投入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没有以不正当手段规模抢注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申请人提交的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主张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观点,恳请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卢振活于2022年10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要素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未注册商标,鉴于在争议商标注册前,申请人已经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护申请人商标权利,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对著作权予以保护应以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为要件。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整体与申请人主张的美术作品存在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理。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要素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实难谓巧合。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卢振活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4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健乔小黄鸭”、“MKJUDON及图”、“GOLDON PHILPPE 金标菲利普”、“XGTSLFS及图”多件与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卢振活此种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攫取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该类注册行为不仅会误导公众,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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