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市喜悦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喜粤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智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喜悦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喜粤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4期《商标公告》第54999117号“禧悦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禧悦轩”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包;馒头;粽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31015号“喜悦”、第3932519号“喜悦”、第3932519号“喜悦”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糖果;冰糖燕窝”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999117号“禧悦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