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97074号“空气胶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有的词语组合,与指定使用的商品并无直接关联,并未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通常具有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持续影响力,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空气胶囊”检索结果、行政决定书、媒体关于申请人“空气胶囊”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空气胶囊”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