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上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72764号“上古千醇SHANGUQIANCH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05012号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38621号、第7789027号、第36734795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