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奥兰蔻朵 54470085

阅读:149267 2022-09-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化妆品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化妆品国际有限公司(原名称:兰蔻国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470085号“奥兰蔻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异议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化妆品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化妆品国际有限公司(原名称:兰蔻国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470085号“奥兰蔻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兰蔻朵”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4287号、第1080518号“兰蔻”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香水;花露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兰蔻LANCOME”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汉字“兰蔻”,已构成对异议人为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如核准其注册在指定服务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在先利益。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470085号“奥兰蔻朵”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奥兰蔻朵 5447008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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