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344495号“LESS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LESSO 15344495

阅读:42650 2024-09-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344495号“LESS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35255号决定,于2023年06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344495号“LESS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35255号决定,于2023年06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9年09月08日至2022年09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计数器”等全部核定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因此,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联塑集团介绍信息;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广东联塑电气有限公司);

  3、商标使用授权书(被授权人:广东联塑五金电气建材商场有限公司);

  4、LESSO联塑电气官网开关插座产品介绍及部分产品实物照片;

  5、部分包含LESSO开关插座产品照片的微视、抖音、微信视频截图及微信推文;

  6、京东、拼多多电商平台上关于LESSO开关插座商品的销售信息及部分评价信息;

  7、关于LESSO联塑开关插座的部分销售发票及经销合同;

  8、LESSO联塑官网电线产品介绍信息;

  9、部分包含LESSO联塑电线产品宣传照片的微信推文;

  10、拼多多、天猫、京东电商平台上关于LESSO联塑电线商品的销售信息及部分评价信息;

  11、天猫“LESSO 联塑”品牌旗舰店开店独占授权书、资质信息及部分LESSO电线产品销售订单;

  12、包含LESSO联塑电线产品的部分经销合同;

  13、商标使用授权书(被授权人: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14、 关于LESSO联塑灭火器、报警器产品的检验报告及认证证书;

  15、LESSO联塑官网消防产品介绍信息及产品画册;

  16、部分包含LESSO联塑灭火器产品宣传照片的抖音视频截图及微信推文;

  17、拼多多、京东电商平台上关于LESSO联塑灭火器、报警器商品的销售信息及部分评价信息;

  18、部分包含LESSO联塑灭火器产品的销售发票及对应的经销合同;

  19、部分包含LESSO联塑报警器产品的销售发票及对应的经销合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的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成立,并坚持其申请理由,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于2015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数器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5年10月27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5、7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授权书、产品照片、宣传视频截图及文章、销售发票及经销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广东联塑电气有限公司、广东联塑五金电气建材商场有限公司经申请人授权许可,在指定期间内,出售、宣传了标有复审商标的电开关、插座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11中的微信推文、授权书、交易记录、订单快照、订单详情等证据可以证明广东领智商务有限公司经申请人授权,在指定期间内,出售、宣传了标有复审商标的电线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19中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消防产品介绍及产品画册、视频截图及微信推文、京东平台商品销售信息及订单信息、销售发票及经销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经申请人授权,在指定期间内,出售、宣传了标有复审商标的灭火器、报警器商品。综上,本案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开关;电线;灭火器;报警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缆;电线;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报警器;灭火器;配电箱(电);电开关;电线圈”八项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开关;电线;灭火器;报警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八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或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或缺乏交易记录、发票等具体交易证据予以佐证,难以证明所示商品已经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上述八项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未显示其余复审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缆;电线;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报警器;灭火器;配电箱(电);电开关;电线圈”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2日

本文《关于第15344495号“LESS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LESSO 1534449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9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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