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97414号“YUN WELLN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康复中心、配镜服务、卫生设备出租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05384号“YUN MOBILE SPA”商标、第70382658号图形商标、第25323536号“720 YUN .COM”商标、第25419166号“YUN”商标、第6561900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四、六、七、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第62194369号“YUNTEC”商标、第48528432号“云之凰 YUN ZHIHUANG”商标、第12600667号“YU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五之间已经共存,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中文网站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在饮水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部分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同意申请商标在康复中心、配镜服务、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八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八不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兽医辅助;动物美容护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园艺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园艺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的拼音部分“YUN ZHI HUANG”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 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食营养指导;兽医辅助;动物美容护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