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庆阳市元气满满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43950号“元気满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21308号(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中包含的“気”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相符,不会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并非网络流行词汇构成,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之“気”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