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76790号“OXYGENLAB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OXYGENLAB及图 19876790

阅读:21982 2024-09-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州诺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粥伯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76790号“OXYGEN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0713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州诺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粥伯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76790号“OXYGEN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0713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粥伯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20年4月13日至2023年4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上海粥伯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服装、帽、围巾”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未经申请人质证,故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不予认可。经申请人市场及网络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在市场上出现过,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为无效证据。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据链。时至今日,复审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经在中国拥有固定的市场份额和一定规模的消费群体。据此,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商店铺网址;店铺内商品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该证据与被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相同,我局不再赘述。

  申请人针对上述证据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并未有任何的销售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情况。且证据中所显示的商标标样均为“OXYGENLAB”,并非本案复审商标。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本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复审商标在“围巾;童装;婴儿全套衣;服装;帽”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鞋;袜;手套(服装);腰带;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围巾;童装;婴儿全套衣;服装;帽”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电商店铺网址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情况;店铺内商品截图属于自制证据,在没有销售订单等交易证据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服装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4日

本文《关于第19876790号“OXYGENLAB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OXYGENLAB及图 1987679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9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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