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486662号“中天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中天视 56486662

阅读:96988 2024-09-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菏泽振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何康)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4日对第56486662号“中天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666353号“中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先已被江苏省地方…

  申请人: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菏泽振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何康)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4日对第56486662号“中天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666353号“中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先已被江苏省地方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极易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第703665号图形商标、第39165227号“中天 中天科技及图”商标、第3902341号“中天及图”商标、第15450322号“中天 AOCTEL及图”商标、第7272613号“中天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中天”也是申请人及数十家子公司的企业字号,使用数十年之久,在行业中享有盛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知名企业字号相近,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的侵犯。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同行业竞争者,抄袭申请人知名字号以及品牌的标识名称,在申请人从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商品/服务上注册申请争议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诸多不良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企业简介、企业信用报告、企业百度百科;申请人产品手册、报价单以及出口发票等经营证据;申请人2015年至2022年的年度报告;申请人部分新闻报道、广告、企业知名度情况;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及证明文件;申请人旗下品牌产品及标识知名商标、名牌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情况;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而成,并不存在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进行摹仿的情形。被申请人通过合法途径注册获得了营业执照,而且根据自身公司发展所需对争议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并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亦不符合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长期、大量的持续使用和推广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足以使争议商标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相区分。据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店铺链接;产品、包装照片。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所述的质证意见与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基本相同,我局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何康于2021年5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上。2023年11月13日经由我局核准转让至山东振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之后于2024年8月9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菏泽振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已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电力电缆、配电箱(电)、光纤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软光缆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有效注册商标。现商标专用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鉴于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日期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后,故针对引证商标三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近似,共同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二者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导航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开关”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电缆、配电箱(电)、光纤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软光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纯汉字商标“中天视”,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行车记录仪;照相机(摄影);测量器械和仪器;电子防盗装置;眼镜;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电缆、配电箱(电)、光纤电缆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人在“导航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开关”类似商品上注册有本案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因此,我局仅就争议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评述。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复审商品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电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距,不存在密切关联,争议商标注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可能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故其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字号权,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未达到相同、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故我局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的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未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对其核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经审理,争议商标文字构成均不属于上述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案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上述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对其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导航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开关”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4日

本文《关于第56486662号“中天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中天视 5648666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943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