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老娘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69280号“舅 大米 舅舅家的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舅”虽然是常见的称呼,但“舅”一词与大米等商品之间并无关联性。申请商标整体可以发挥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具备了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且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舅”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及使用,已经能够使消费者识别并记忆,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多件商标。另外,申请人放弃“西米,人造米(未烹调)”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核准申请商标在“米,大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及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西米,人造米(未烹调)”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于申请人放弃“西米,人造米(未烹调)”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为“舅 大米 舅舅家的米及图”,该标志的主要识别部分“舅”为普通称谓,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