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26560号“趣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71641号“趣测”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如因撤销而无效,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因此,请求中止本案审理,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96期上,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15221号“趣测测”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二)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趣测”与引证商标二“趣测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