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宾士域集团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30166号“水星海事 MERCURY 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37469号“水之星Purixtar”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一)在“工程进度查核;安装维修水管;室内装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仅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空气过滤装置的维修;工业用空气调节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水净化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62027号“M及图”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65期上,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第34336113号“M MERCURY HOME”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90期上,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