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贝儿蒂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万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2857152号“五叶贝儿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41558355号、第6357944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在“雕刻油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现裁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仅在“雕刻油墨”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在“雕刻油墨”商品上准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仅在“雕刻油墨”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着色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雕刻油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