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文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知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53901号“董府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6687号商标、第41782110号商标、第4384811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蜂蜜;月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番茄酱(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蜂蜜;月饼商品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蜂蜜;月饼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调味料;调味品;涮羊肉调料;调味酱;辣椒酱;酱油;番茄酱(调味品);佐料(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