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盼盼 38092682

阅读:37760 2022-09-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亚萨合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俊哲 委托代理人:北京述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亚萨合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俊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38092682号“盼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

  异议人:亚萨合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俊哲

  委托代理人:北京述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亚萨合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俊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38092682号“盼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盼盼”指定使用于第45类“开保险锁;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286990号“盼盼”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5类“保险箱出租;互联网域名租赁”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用于“防盗门”商品上的“盼盼PANPAN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务与异议人该商标指定的商品存在一定差异,且被异议人于类似服务上享有在先专用权的第8944110号“盼盼 PANPAN”商标在2012年即已核准注册,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092682号“盼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盼盼 3809268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92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